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通知表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于企業改制重組所涉及的契稅優惠政策,我國將把其執行期限延長3年。
該通知透露,此前《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的執行時間已于2005年底到期。這次,有關部門為了繼續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決定對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繼續按照原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我國曾作出在企業股權轉讓中,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等一系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