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車公司為出租車駕駛員的客運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所得項目由“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項目,調整為“工資、薪金所得”,但該項稅收額度仍為每月75元。前日,北京市地稅局就此出臺了通知。
北京市地稅局個人所得稅處有關人士特別強調說,新通知只是調整了出租汽車公司為出租車駕駛員的客運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所得項目。對于目前運營的2元/公里的出租車的駕駛員來說,其納稅方式、納稅額度并未改變。
實際上,從1994年5月1日起,個人對出租汽車企事業單位車輛承包、承租,從事客運出租的,就已經采取了核定納稅的方式,每月征收個人所得稅75元。因此,昨天有媒體報道稱所謂“的哥明年起才要按每月75元繳個稅”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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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7年1月1日起,本市以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的出租車司機,核定個人所得稅稅額為每月75元,由出租汽車公司為其代扣代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17日下發了這一通知。記者采訪獲悉,與現在相比,出租車司機的稅收負擔實際上并未發生變化。
通知中明確,對于符合規定的出租車駕駛員的客運收入,出租汽車公司應對其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得項目由“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項目調整為“工資、薪金所得”。 詳細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