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1月1日起,本市以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的出租車司機,核定個人所得稅稅額為每月75元,由出租汽車公司為其代扣代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17日下發了這一通知。記者采訪獲悉,與現在相比,出租車司機的稅收負擔實際上并未發生變化。
通知中明確,對于符合規定的出租車駕駛員的客運收入,出租汽車公司應對其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得項目由“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項目調整為“工資、薪金所得”。
市地稅局有關人士介紹,這次變化最大的應該是所得項目的調整。因為從1994年開始,我市收費標準每公里1.6元至2元的出租車,司機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就被核定為每月75元。因此稅額與現在相比并沒有發生變化。
之所以要調整所得項目,據介紹,隨著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逐步規范,出租汽車公司與出租汽車駕駛員普遍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形成了明顯的任職受雇關系,出租汽車駕駛員按承包形式取得的收入,性質實質是“工資薪金所得”。根據這種情況,我市對出租車駕駛員取得所得項目做出調整。
據記者了解,此前,我市對于收費標準在1.6元/公里-2元/公里的車輛,核定承包收入25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75元。對于1元/公里-1.4元/公里的車輛,核定承包收入20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60元。從明年起,上述規定將廢止,出租車司機的個人所得稅統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每月征收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