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將有所調整。昨天,筆者從省地稅局了解到,為提高我省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依法加強和規范地方稅的征收管理,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批復》(浙政函〔2006〕50號),省地稅局日前發布了《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除鄉行政區域外,浙江省內用于生產、經營的房產和土地,均應依法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另外,在鄉行政區域內,常住人口(含務工人員)超過5000人、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且區域內企業數量較多或規模較大的集鎮或工商企業集中地,經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可作為工礦區開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通知》還要求各地依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新的征稅范圍,組織力量開展對新增稅源的調查和摸底,進一步加強稅源信息的登記和錄入工作,繼續扎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新的征稅范圍規定實施以后,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自行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等級進行合理的劃分和調整,如要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的,必須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浙政發〔2004〕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據了解,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