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日前,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全面修訂了1997年頒布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將于2007年1月開始施行。稅務總局新聞發言人表示,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
發言人解釋,《辦法》對簡易申報作了進一步規定: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納稅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定期定額戶將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此種做法既節省了時間,降低了納稅成本,也符合及時、足額征收稅款的原則。
與此同時,為了加強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定期定額戶經營變化情況,《辦法》還規定,在定額執行期中定期定額戶偶然發生較大的經營活動,實際經營額超過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定額幅度的,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