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副司長劉麗堅參與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在線訪談,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利息清單視同完稅證明
問:銀行代扣的利息個人所得稅想要索取完稅證明,如何辦理?
答: 儲蓄機構在代扣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在給儲戶的利息清單上注明已扣稅款的數額。注明已扣稅款的利息清單視同完稅證明。
問:近年來,購買企業債券的人越來越多,有的企業債券發行時說明個人取得債券利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的又沒說明。那么,個人取得企業債券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包括持有企業債券所得到的利息。因此,個人在一級市場或二級市場上購買企業債券時,無論企業債券發行公告中有沒有說明或者承銷商有沒有告知債券利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取得企業債券利息時都必須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利息的單位在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兌付利息的單位沒有代扣代繳的,取得利息的個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
“三費一金”能在繳個稅前扣除嗎?
問:公司為個人繳納或補貼的“三費一金”(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能分別在企業所得稅前和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賣房后1年內買房可辦退稅
有網友問:我2003年9月繼承了親人的遺產——一套房,是第一批房改房,應該已超過5年,所以按規定不用交營業稅了,但賣出時要按售價的20%交個人所得稅,現在有個問題就是:我明年準備賣掉此房重新購買新房,是不是原來一年內換購新房可退稅的政策還可以享受?只要新房總價高于舊房,就可以將先前所交的20%的個稅再退給我呢?
答:個人出售現住房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而出售住房后一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具體規定為: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內購買住房的,其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可全額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