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決定,選擇部分省市進行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施行時間是從今年10月1日起。
納入此次試點的地區為遼寧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和陜西省。享受政策的福利企業范圍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內資企業。
試點地區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三個稅種上:一是增值稅。其減征方式是由稅務機關實行即征即退。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當月已繳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當年已繳增值稅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當年以后月份退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為生產銷售應征增值稅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工業企業。二是營業稅。其減征方式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月減征,當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當年以后月份減征。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為從事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業務的企業。三是企業所得稅。其減征方式采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相關通知還強調,試點期間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試點地區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