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在原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上明確,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的新設企業,應征收契稅。
《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于2003年發布,以減輕企業改革的稅收負擔,鼓勵我國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此后2005年將政策的有效期調整到2008年。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對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給予免征契稅。
此次下發通知明確,在股權轉讓中,企業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于原條款規定;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于該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