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我國對進出口關稅條例作了重大修改,外資企業對涉及進出口產品的歸類和估價問題表示了關注。昨天,海關總署關稅司副司長劉石橋向參加“第二屆中國對外企業政策交流會”的企業介紹了我國關稅條例的修訂情況。據了解,從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我國的進出口關稅條例進行了重大修改和調整,進出口稅則的結構也有了新的變化。
據介紹,《關稅條例》修訂涉及稅種、計征方式等多方面內容。包括,一是增加和完善稅種。先行條例中只有征收特別關稅的原則規定,這次新修訂的《關稅條例》明確增加了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保障措施關稅等關稅稅種,并增加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可決定征收報復性關稅和實施其他關稅措施的規定,從而為征收報復性關稅措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二是進出口關稅欄目的設置變化。我國的關稅欄目長期以來只有兩欄稅率。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及陸續加入區域性貿易合作的新形勢,需要增加關稅的欄目。新條例明確在原最惠國稅率和普通稅率基礎上,增加了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欄目,并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對進出口貨物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三是關于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新條例對海關估價部分作了較大調整,將WTO估價協定最主要的內容全部納入到條例中,并修改或刪除了不符合估價協定的條款。新條例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實際成交價格,該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四是關于關稅的計征方式,新條例除列舉出關稅最常用的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計稅方式外,還規定可以“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此外,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規定了征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匯率和關稅稅率適用進行規定,增加了稅收連帶責任、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轉移規定等條款。
我國關稅條例作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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