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發布了《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財會[2003]31號),其目的是促進企業嚴格遵循《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舊制度轉換的銜接工作。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規定》分別對調賬原則及會計處理、賬目調整、會計報表等3個方面作出了詳細說明。
在調賬原則及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應當分別按照《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舊制度)的規定清查損失,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有關減值等的規定預計損失,并通過“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中設置“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和“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明細科目,分別核算企業在執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及因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
在賬目調整方面,對于新舊制度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的科目,如“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短期借款”、“盈余公積”等,企業應在上述核實有關數據的基礎上,直接轉至新賬或沿用舊賬。對于新舊制度科目設置的不同、核算方法有變化、核算內容不同或有關規定不同的,如“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長期投資”、“在建工程”、“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預提費用”等科目,要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在會計報表方面,企業執行新制度當年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末數”欄內所列數字,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后填列;企業執行新制度當年利潤表的“上年數”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利潤表的“本年累計數”欄內各項目數字經調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潤表項目與新制度規定的利潤表項目如有不同,應將原制度下利潤表各項目數字,按照新制度規定的項目進行調整后填列。執行新制度當年的利潤表應按照新制度的規定編制。
《規定》同時還明確,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在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的調賬處理,應比照《規定》執行。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