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減免企業改制重組的契稅。
根據《通知》規定,在企業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此外,對于企業的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企業重組減契稅 四種情形可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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