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支持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對現行涉及企業改革的契稅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對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給予契稅優惠,以減輕企業改革的稅收負擔。
通知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企業在公司制改造、股權重組、合并、分立、關閉破產等過程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的權屬,在契稅政策上給予不征或者免征契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原政策規定“對不改變投資主體和出資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按此操作,絕大多數改制企業享受不到此稅收優惠。對此,新政策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另外,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給予免征契稅優惠。
此外,政策明確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均不征收契稅。
為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做好企業破產兼并工作,政策還規定,國有、集體企業出售和企業關閉破產后,原國有、集體企業買受人或企業倒閉破產后非債權人能夠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能夠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新聞背景
我國企業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逐步開始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并使企業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加速包括土地、房屋在內的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引導企業向集約化、規模化方向發展。但按照現行稅制規定,企業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多項稅收政策,其中不動產(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就涉及契稅的征收問題。現行的契稅政策規定,凡以土地、房產作為投資或進行交易的,都必須繳納契稅,而企業改制重組中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權屬變更多屬于契稅征收范圍,無形中增加了企業改革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進行改制重組的進程。
有關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契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在2001年出臺文件,為企業各種改組改制行為明確了相應的契稅征免政策,并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準改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等改制重組行為涉及的契稅給予免稅照顧,但從實施的情況來看,照顧面窄、限制條件過嚴,使多數企業難以享受到稅收優惠。考慮到當前企業改革的實際困難和艱巨性,按照“不因改制增加企業稅收負擔”的原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對現行涉及企業改革的契稅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
現行涉及企業改革的契稅政策獲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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