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加快全市企業改制重組步伐,進一步推進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市財政部門決定從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企業改制重組中實行新的契稅政策,以促進全市的國企改革。
契稅是對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征收的一種行為稅,在企業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兼并、關閉、破產等方面,都會發生土地和房屋權屬實質的或形式上的變化,都會涉及契稅問題。由于企業改革是近些年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中心環節,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市財政部門對此項工作始終十分重視,積極發揮財政職能作用,認真落實國家各項優惠政策,全力支持企業改制重組,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布的《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通知實施之日起,凡是按照以前有關財稅文件規定應繳納契稅而未繳納的,經省級主管契稅征管工作的財政部門審核,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再追繳,已經繳納的,不再退還。
這次新出臺的契稅減讓政策主要包括企業公司制改造、股權重組、合并、分立、出售、關閉破產等 方面的內容。與2001年有關企業改制的契稅政策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打破以往對“公司制改造”企業要求“不改變投資主體和投資比例”才可享受免征契稅優惠的規定,對凡是符合《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稅;對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為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對不同投資主體之間的“企業合并”,免征契稅;為了支持下崗再就業,凡承受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和房屋權屬,并能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30%以上的,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對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明確了對債轉股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等。
蚌埠積極落實有關契稅減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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