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稅務部門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某企業將自有體育場館承包給他人經營,年收取管理費18萬元,不承擔經營風險。該單位按文化體育業稅目申報繳納營業稅(稅率3%)。稅務部門按租賃業(營業稅稅率5%)進行調整,讓企業補繳了相關營業稅等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第五點第(二)小點規定:體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以租賃方式為文化活動、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不按本稅目征稅。第七點第(六)小點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該企業將體育場館承包給他人經營,收取固定管理費,實際上是出租行為,應按租賃業繳納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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