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03]244號),就有關工業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中,關于盈利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比上一年度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
二、上述工業企業包括從事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
三、該項政策適用范圍調整后的具體征管事項,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的內容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點評]:
第一、本《通知》將工業企業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只要是工業企業,不管其所有制如何,只要能滿足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并實行非定額納稅的企業都可以享受這個優惠政策。而在此之前只有國有、集體工業企業才能適用這個政策,如今,不同所有制企業終于可以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地享受這個優惠政策了。這正體現了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經濟效益,并有利于企業開展公平競爭的總體思路。
第二、除了適用范圍擴大以外,《通知》中說其他的具體事項仍然按照財工字[1996]41號和國稅發[1996]152號文件執行。這些事項包括什么呢?
財工字[1996]41號文件對技術開發費包括范圍進行了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它還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此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國稅發[1996]152號文件指出: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由此可見,虧損企業是無法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盈利企業開發費增長未達到10%的也無法享受這個政策;盈利企業開發費雖然比上年增長10%以上,但是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的50%超過了當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部分就不能抵扣了。這些條件也是要引起各工業企業注意的。
第三、本次財稅[2003]244號的內容在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稅發[1999]49號文件中也提到過,納稅人也可以將國稅發[1999]49號文件結合看看。本次財稅[2003]244號文件規定優惠政策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也就是說,現在各工業企業在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將這個優惠政策運用到計算企業所得稅中。在此,筆者提醒各工業企業對照財稅[2003]244號文件,查看本企業有無享受這個優惠政策的技術開發費,并按照規定執行。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