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金融企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147號),就金融企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有關問題給予了明確:
一、金融企業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69號)的規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沖減當年利息收入方式進行處理的,在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時,準予將已沖減當年利息收入的部分還原,即以當年實際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計算上述三項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二、金融企業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的規定,對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實行由總行(總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統一計算調劑使用的,其成員企業每年實際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按稅法規定標準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由總行(總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規定的限額內實行差額據實補扣。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點評]:上述《通知》第一條主要是明確那些“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沖減當年利息收入方式進行處理的”金融企業扣除“三費”時的具體計算方法,有相關情況的企業遵照執行即可。
至于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中第十六條規定:“匯總納稅的金融保險企業,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由總行(總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統一計算調劑使用的,必須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執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員企業的確認權限和程序,由各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規定。成員企業每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凡在稅務機關審核確認限額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限額的,按限額扣除,并進行納稅調整,未進行納稅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后,就地補稅。未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不得實行統一調劑使用的辦法。”本次國稅函[2003]1147號文件對這項規定進行了明確,允許實際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中超標的部分由總行(總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規定的限額內實行差額據實補扣。請相關公司注意這個規定。
金融企業要按新規定抵扣“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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