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國稅部門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新辦法,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規范貨物運輸業發票增值稅抵扣。稅務部門提醒納稅人要認真審核所取得的運輸發票,并按規定申報抵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新辦法規定,從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納稅人必須經主管地稅局認定,方可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經地稅局認定的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不得作為記賬憑證和增值稅抵扣憑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開具的運輸發票,應當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國稅局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而10月31日以前開具的運輸發票,必須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畢。
福建: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有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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