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銀監會在部署明年工作任務時又將降低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放到了重要位置上。記者從商業銀行方面獲悉,銀行在認同銀監會做法的同時,提到了在處置不良資產,尤其是處置抵債資產時遇到的稅收問題,銀行希望國家有關部門在這方面能夠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
抵債資產稅費問題待解
抵債資產是銀行不良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每家幾乎都有數十億元的抵債資產等待處置,然而其中的稅費問題一直困擾著銀行的處置力度。
建行資產保全部相關負責人認為,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的金融機構最終是納稅的,然而在被迫收取和處置抵債資產的過程中還要繳納雙重的稅收,這使得處置抵債資產損失巨大。以賬面價值為100元的抵債資產為例,如果最終收回40元現金,那么損失率為60%,其中15%-20%的損失是稅費損失。雖然今年年初,國家相關機構規定: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時如果拍賣所得低于賬面價值,則不收取營業稅,但這還遠遠不夠。如果抵債資產的稅收問題能夠得到妥善解決,將大大增強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信心和積極性。
據介紹,房地產在收取、處置變現過程中,涉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城建稅等6種稅及土地出讓金、交易綜合服務費等費用;交通工具收取變現需繳納營業稅、車船使用稅等。同時,由于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銀行常常被迫承擔應由債務人承擔的費用。如房地產交易中的交易綜合服務費,須按買賣成交價的0.9%收取,雙方負擔各半,但在實際操作中卻由銀行全額繳納。
處置抵債資產是不是交易行為
對于銀行方面的意見,記者聯系到了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處置抵債資產是銀行的一項經營活動,銀行要為它的經營活動負責;國家不可能因為銀行的經營行為而改變稅收政策,也不可能怎樣對銀行有利就實行怎樣的稅收政策。因此,國家并沒有考慮給予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經營活動以稅收優惠政策。
而對于雙重稅收問題,該人士認為,這是銀行自己選擇的經營行為造成的。當抵債資產的產權過戶到銀行名下后再變現,就相當于銀行進行了一種經營活動,因此需要繳納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稅。如果銀行不把抵債資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直接變現,則相當于銀行收回貸款,就不需要繳納上述稅種。
銀行方面對稅務機關的說法并不認同,他們認為,抵債資產的收取和處置不屬于交易行為,而是銀行從發放貸款到收回貸款的一種中間過程,處置變現抵債資產只是為了實現其從實物資產向貨幣資產的轉化,并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因此將其視同為普通的商業交易并對其征收諸種稅費是不合理的。同時,他們認為,銀行并不是自己非要選擇這樣的經營方式,如果能不過戶,銀行當然會選擇不過戶,但在具體操作的時候,很多情況不是銀行能夠控制的,稅務機關的想法有些太理想化了。
雙重征稅? 銀行處置抵債資產呼喚稅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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