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取消了若干行政審批項目,其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審批項目主要有7項:取消企業列支職工工資、福利費標準的審核;取消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審批;取消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審批;取消產品出口企業當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取消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審批;取消企業接受捐贈的大額非貨幣資產在不超過5年的時間內平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核準;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雇員境外社會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核準。
這些審批項目的取消,減少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難度和工作量,企業可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而不需要事先得到稅務機關的同意。但這并不意味著稅務機關對以上項目不進行管理,而只是改變了管理方法。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2003]127號文件,對這些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作了規定。稅務機關將在企業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進行審核,確定企業對這些項目的處理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比如,對企業列支職工工資、福利費標準審核的后續管理要求:企業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該同時報送其所支付的工資、福利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等有關資料備案。以后年度工資、福利費支付標準沒有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重復報送;支付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將標準變化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企業工資、福利費時,應對企業報送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其中對福利費的列支標準,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審批項目被取消 后續管理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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