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4年起,我省各市區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按照財政體制規定的增值稅分享辦法進行分擔,在現行體制下,中央負擔75%,地方負擔25%。地方負擔的25%部分,增值稅屬哪一級負擔,出口退稅超基數的25%就由哪一級負擔。據了解,西安、安康、商洛、榆林、楊凌5市區,地方負擔的部分全部由市縣負擔;銅川、寶雞、咸陽、渭南、漢中、延安6市,也有部分企業的退稅是由市縣擔負的。
由于部分縣、市資金調度上存在困難,會造成企業不能及時得到退稅款,《辦法》規定,對于西安市以外的其他市、縣應擔負的出口退稅部分,采取省級財政先墊付資金,直接從省級庫款中退付,再由人行國庫部門進行賬務調整處理的辦法,這樣,企業的出口退稅就能及時足額兌現。
背景資料
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是增強一個國家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我國自1985年開始實施此制度。退稅主體是增值稅,出口退稅所需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因近年來外貿出口快速增長,出現了退稅資金大幅度增加的情況,到2002年年底欠企業近1700億元。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去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規定,出口退稅額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省、市、區根據各自出口退稅額等綜合因素劃定基數,退稅額在基數額之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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