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財政部聯手國稅總局發布相關通知,就股權分置試點改革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作出相關規定:
對于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同時財政部還決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附:相關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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