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03年開始,武漢市地稅局已開始按房地產開發銷售收入的1%-5%的比率預征土地增值稅,很多開發企業對此項稅目不太了解。為此,現就土地增值稅的有關問題作以下簡要介紹。
一、土地增值稅基本情況簡介
1、出臺背景
1993年前后,我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非常迅速,一度出現房地產開發過熱現象,房地產價格上漲過猛,一些不法開發企業鉆管理上的空子,炒買炒賣房地產獲取暴利的投機行為盛行,土地資源浪費嚴重,國家收回土地增值收益較少。為此,國務院于1993年12月13日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旨在通過開征土地增值稅,對轉讓房地產的過高增值收益進行合理調配,維護國家權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正當經營行為予以保護;同時從根本上抑制炒買炒賣房地產的現象,使投機者不能再獲取暴利。
2、實施情況
雖然國務院1993年底就出臺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但直到1995年財政部才發布了配套的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在《關于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做出減免規定“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贝送,由于國家從1993年下半年開始,針對房地產過熱的現象,開始實施宏觀控制,房地產投資迅速回落,大多數開發企業的增值額都未達到起征點,因此土地增值稅的政策出臺后在全國范圍內一直未能全面實施。直到2002年7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才又出臺了《關于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2]615號),要求各地稅務局開始加強與房地產有關部門的配合,恢復征收土地增值稅。據了解,目前全國有北京、上海、廣州等少數幾個經濟較發達的大城市已于2002年起開始按商品房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征稅范圍及稅收優惠
1、征稅范圍的三個判斷標準
(一)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使用權是否為國家所有,是否發生轉讓行為是判斷標準之一;(二)是否發生房地產權屬行為的變更,是判斷標準之二、凡房地產權屬未變更的,如房地產的出租,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是否取得收入是判斷標準之三、如房地產的贈與和繼承行為,雖然發生了權屬的變更,但沒有取得相應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定,如對于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土地增值稅;對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2、減免稅政策
對納稅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開征對武漢市開發企業的影響
1、進一步加重武漢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壓力。目前武漢市對別墅等高檔商品房、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分別按商品房預售收入的5%、3%、1%預征土地增值稅。隨著央行對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的提高(2003年6月13日央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以及武漢市商品房預售門檻的提高,土地增值稅的恢復征收,將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愈加狹窄。
2、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負大幅度提高。據統計,武漢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要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商品砼保證金、水土保持補償費、綠化補償費等多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無償配建中小學及幼兒園、居委會用房、人防設施等實物,還要按照銷售收入的5.8%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按土地成交價的4%交納土地契稅,凈收入的33%交納企業所得稅(據測算上述各項稅費占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比重達30%-40%)。土地增值稅是按照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取得的增值額采取累計稅率征收,企業增值額越多,稅率越高,交稅越多,稅負越重。
三、幾點建議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了解了土地增值稅的有關征收和減免稅政策后,應在充分考慮該稅影響的基礎上,在項目前期合理定位開發產品,做好可行性研究,減少項目決策中的盲目性,合理按排企業的資金流向,以適應國家政策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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