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外商投資的創投企業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組建為法人的創投企業,應以創投企業為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組建為非法人的創投企業,可由投資各方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創投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統一申報納稅企業所得稅。非法人創投企業投資各方采取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外方投資者應按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公司,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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