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起,稅務人員“調賬檢查”行為開始受到限制。北京市地稅局日前出臺稅務檢查準入制度,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報經批準后方能進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或實施調賬檢查。對隨意進場調賬的人員將調離稅務工作崗位。
制度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應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確定檢查對象,報經批準后方能進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或實施調賬檢查。任何一名檢查人員隨意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業務場所或實施調帳檢查的,將對其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將按有關規定進行過錯責任追究。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據悉,地稅局嚴格規定了兩種情形,稅務人員不得進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業務場所或實施調賬檢查:一是除舉報、轉辦、情報交換外在一年內已進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業務場所或調賬檢查的;二是未達到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專案檢查標準的。
北京地稅出臺稅務檢查準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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