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發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最大突破在于新增外商的收益與回收資本的外匯匯出,鼓勵多種形式的組織方式,但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不完善等制度問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參與制定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于近日正式頒發,并從3月1日起正式實施。參與文件制定的專家指出,其間“最大的突破”在于新增了有關外商的收益與回收資本的外匯匯出的規則。至于另一熱點——創投企業稅收優惠條件,尚需由國家稅務總局單獨推出配套政策體現。《管理規定》由外經貿部、科技部、國家工商總局、國稅總局和國家外管局聯合頒發。科技部條件財務司助理巡視員沈仲祺說,為吸引外資進入,進一步搞活中國的創投業,國家外管局作出了很大突破。文件涉及外商投資創投企業的設立與登記、出資與變更、組織機構、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審核與監管等。同時,還放寬了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期限和金額,明確了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這種目前比較流行的組織形式。
放寬外管條件根據《管理規定》,創投企業中屬于外國投資者的利潤等收益如果要匯出境外,可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同時,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參與這一文件制定的沈仲祺認為,以上規定實質上是在嘗試資本項下的初步開放,放寬創投資本的外匯匯出條件。但他強調:“這當然還談不上自由兌換。”沈說,過去外商投資者要想實現其在創投企業的資本回收,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一是等到創投企業的存續期滿之后進行資產清算;二是將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由于中國實行外匯管制,外商回收的資本很難以外匯的形式直接匯出,所以通常情況下,外商投資者只能將股權轉讓給另外一家外商投資者,以實現外匯資本的間接退出。這種定向轉讓方式在操作中有很大難度,也是外商投資者很少介入中國創投業的深層原因。現在,外商投資者可以在創投企業的存續期內,將其所持有的創投企業股權轉讓給任何一家有意接盤的投資者,而不僅限于外商投資者;然后通過其外匯賬戶匯出外匯,實現資本的回收。“這些突破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的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外匯管理規定中將會有進一步體現。”沈仲祺透露。
有限合伙試點《管理規定》的另外一個較大突破是外商創投企業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組織形式;同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管理規定》中還明確提出,只要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滿足一定的條件——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擁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等。經過審批機構的批準,就可以頒發加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的營業執照。對此,沈仲祺分析稱,目前有限合伙制在國內還不具備法律基礎,修改《合伙企業法》又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為了部分解決現行公司型創投企業的種種弊端,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一個比較現實的選擇。沈認為,隨著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這一組織形式的推廣,創投企業可以市場化選擇合適的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這將形成一些為市場所認同的基金管理品牌。同時,由于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可以管理多家創業投資基金,有利于降低創業資本的管理成本。沈仲祺特別向《財經時報》指出,《管理規定》花了較大篇幅規范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實質上是在鼓勵另外一種創投組織形式——有限合伙。他表示,《管理規定》明確提出:“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這實質上是有限合伙的一種試點。
回報壓力緩解在投資者認繳出資款方面,過去的規定是“投資者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分期繳納出資,首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且應當自外商投資創業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其余出資額應在3年內全部繳清”。而新的《管理規定》允許“投資者可以根據創業投資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各期投入資本額由創投企業根據創投企業合同及其與所投資企業簽定的協議自主制定”。沈仲祺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創投企業經營管理機構的資本回報壓力,實質上是一種“授權資本金制”。早些時候,業界曾傳聞將把現行的外國投資者前三年管理的資本中已投資金額累計“不低于5000萬美元”調低到“不低于1000萬美元”,并相應調低外資創投企業的管理資本累計額和出資額,但這一門檻并沒有在正式出臺的《管理規定》降低。相反,作為必備投資者的中國投資者的條件略有提高,即將過去規定的中國投資者三年內已投資金額累計“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調高到“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對此,沈仲祺表示,新的《管理規定》已經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程度上扶持創投企業;而更大的扶持力度,只能在由國家稅務總局單獨推出的相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中體現。由于國稅總局也參加了此次文件的制定,《管理規定》中增加了征稅方式等內容:“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則將由國稅總局另行頒布。業界傳聞,相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大幅調低外資創業投資企業的稅率,可望由33%調至15%甚至更低的水平。不過沈仲祺提醒不應期待即將出臺的稅收政策有許多優惠,也不應對外資創投的進入過于樂觀。他說,國外比較成功的創投公司大多已進入中國,且基本上都符合《管理規定》的條件,不大可能重新設立創投公司;其他一些創投公司礙于自身實力,短期內也不大可能進入。沈指出,《管理規定》出臺的更大意義是規范現有的外資創投公司,緩解短期資本大量抽逃中國創投領域的局面,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不完善等制度問題。
中比基金失蹤究竟是以“創業投資企業”形式設立還是以“基金”形式設立,反映出有關部委在創投立法思路上存有分歧本報記者陽澤宏《財經時報》獲悉,本周二正式出臺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已經比原計劃的2002年12月10日晚了大約70天。在六大部委聯合對《管理規定》進行會簽的過程中,由于“中比基金”事件意外出現,致使橫生變數。
事件來由科技部有關官員向記者介紹,“中比基金”是一家目前正在有關部門審批中的中外合作基金,中外雙方分別是中國的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比利時的一家創投機構。比利時這家創投機構在轉讓了“上海貝爾”公司股票之后,想在中國境內尋找再投資機會,而海通證券也一直在尋找合作伙伴開拓創業投資基金業務。“中比基金”合作雙方最初希望能夠得到外經貿部的支持,并盡量爭取到財政出資以提高自身信譽。對此,外經貿部表示,原則方面將給予“中比基金”大力支持,但必須遵循即將出臺的《管理規定》,以“創業投資企業”的形式設立,并切實按照“政企分開”的創業投資企業性質來運作。按照外經貿部的方案,合作雙方所希望的財政出資難以實現。于是,在《管理規定》正在國家計委、外匯總局、稅務總局等部委會簽的過程中,“中比基金”轉而向國家計委尋求支持,寄希望能通過“基金”的形式設立,并爭取到財政出資。科技部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告訴《財經時報》,國家計委為了發展“產業基金”,以使2001年7月被國務院“暫時擱置”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能被重新提起,很快就同意了“中比基金”由財政直接出資。
思路分歧這位官員分析說,“中比基金”事件反映出一些部委在創業投資立法思路上存在分歧。這體現在科技部主張制定一部《創業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再附以《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以對創業投資進行規范;而計委則比較熱衷于重提《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不過這位官員向記者表示,這種分歧并沒有影響《管理規定》的頒布。此前業界一直有傳聞稱《管理規定》會推遲出臺,癥結即在“中比基金”引起了國家計委與其他一些部委的分歧。在《管理規定》頒布之前,《管理規定》的起草執筆人——外經貿部外資司鄭洲在接受《財經時報》電話采訪時稱,“中比基金”事情和《管理規定》的會簽沒有多大關系,而國家計委也沒有參與會簽。原計劃2002年12月10日推出的《管理規定》之所以推遲至2003年2月18日才正式頒布,是因為會簽程序上的延誤。鄭強調說,國家計委與其他五部委在推動創業投資發展上態度一致,且在促成《管理規定》出臺的工作中,國家計委有關部門也比較配合,雙方只是在立法思路上存在分歧,談不上有尖銳矛盾。《管理規定》頒布之后,當《財經時報》再次打電話咨詢“中比基金”的去向時,鄭以此事目前過于敏感為由謝絕了采訪。記者隨后致電海通證券和國家計委,都被接待人員拒絕。
去向不明科技部有關官員向《財經時報》提供了目前“中比基金”去向的惟一線索:科技部有關部門尚未收到關于“中比基金”的有關材料。據這名官員介紹,按照《管理規定》的條款,作為審批機構的外經貿部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會將有關材料傳給科技部協商,然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但是截至目前,科技部還沒有見到相關材料。這位官員同時告訴記者,“中比基金”事件如果處理不好,可能會影響《管理規定》的執行力度。他說,如果一些俗稱“創業投資基金”的創投企業可以通過“產業基金”的形式設立,那么市場上許多缺乏資信的創投機構就很有可能放棄原本可以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規定》設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企業的途徑,轉而向有關部門要“基金”批文,從而利用政府信譽來提升自己的資信,以達到圈錢的目的。“這樣的話,《管理規定》就難以達到出臺的初衷——規范現有的外商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行為”。
放寬外匯管理召喚外資創投 所得稅優惠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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