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國稅局今天轉發國家三部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放寬個人和企業享受此類政策的期限和條件。淄博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下崗職工自主創業,3年之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據了解,此前稅務部門出臺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鼓勵和扶持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積極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安置富余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新的再就業政策出臺后,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的最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而在上述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這次下發的《通知》又在3方面做了進一步的完善、調整或明確:延長了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期限,原來政策規定優惠期限最長截止到2005年底,現在明確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優惠條件規定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都可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直至期滿為止;將稅收優惠政策放寬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只要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認定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納一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其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原來的3年以上期限調整為 1年以上期限(含 1年 ),并享受相應期限的優惠政策。
在鼓勵和扶持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方面,淄博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了鼓勵扶持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輕他們的負擔,國家規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 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且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而且,自 2003年1月1日起,國家還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3年免稅期滿,如果達不到規定的起征點,可以免繳個體經營的增值稅、營業稅。
淄博稅務部門出臺補充政策 下崗創業再免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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