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發出補充通知,進一步放寬個人和企業享受此類政策的期限和條件。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在此間說,通知延長了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期限。原來政策規定優惠期限最長截止到2005年年底,現在明確,凡是2005年年底之前符合優惠條件規定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都可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直至期滿為止。
通知將稅收優惠政策放寬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只要他們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經認定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每人每年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
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通知規定,其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原來的3年以上調整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應期限的優惠政策。
截至目前,全國已經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崗失業人員累計為37.6萬多人,減免稅收19.99億元。
下崗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再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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