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1日起,我省將開征一個新的稅種——建筑用石資源稅,開采建筑用石的企業今后將繳納每噸0.5元—3元的稅款。浙江省地稅局已于近日下發通知。
我省決定開征的這個新稅種面向的納稅人是在我省境內開采建筑用石的單位和個人,具體適用的資源稅稅額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實施細則》統一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并報省地稅局備案。據悉,這個統一規定的幅度是每噸0.5元—3元。
除建筑用石外,對《實施細則》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我省仍暫緩征收資源稅。
浙江將開征建筑用石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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