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我省實際,從今年起,全省取消農業特產稅;免征“三江源”地區果洛藏族自治州6縣、玉樹藏族自治州6縣、黃南藏族自治州的澤庫和河南兩縣、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興海和同德兩縣、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唐古拉山的農牧業稅;全省其他地區降低農牧業稅稅率1個百分點。
按照省政府有關意見,取消、減免稅稅率后形成的地方財力缺口通過中央、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補助解決。2004年全面執行取消農業特產稅政策后,中央財政按2002年決算實際征收數的80%補助,省財政配套補助20%。2004年起按降低農牧業稅稅率1個百分點的政策執行,中央財政同樣按80%給予補助,省級配套補助20%。擴大免征農牧業稅范圍減收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通過專項資金給予補助。取消農業特產稅和降低農牧業稅稅率,地方20%配套補助部分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按有關規定算賬到縣,資金轉移支付到州、地、市,由省財政廳監督執行。
為確保減征、免征公開透明,省上明確了6項基本政策和兩項計征辦法。降低農牧業稅稅率和減免農牧業稅的基本政策主要是:農業稅計稅要素,以2002年稅費改革時確定的數為準,不搞重新丈量或界定;牧業稅計稅要素,以2002年稅費改革時確定的數為準,不搞重新清點和大面積調整;省財政廳依據各縣2002年農牧業稅收決算報表的數據和降低比率計算各縣的補助數額,各縣按照2002年農牧戶繳納農牧業稅的實際數額,計算降低比率后,征收2004年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取消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變相征收農業特產稅;各縣鄉要以村為單位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天,在得到農牧民群眾認可后,再降低農牧業稅稅率后的農牧業稅納稅通知書下達到農牧戶;對“三江源”以外地區,農牧業稅征收實行“先下調、后征收”的操作程序等。
農牧業稅稅率降低1個百分點的計征辦法為:農業稅以2002年稅費改革時確定的全省平均農業稅稅率6.5%為基準,在此基礎上降低1個百分點,農業稅附加隨正稅同步降低。牧業稅按照比率相同原則,計算農業稅稅率降低1個百分點,即牧業稅總額乘以15.45,農業稅附加同樣隨正稅同步降低。
青海省取消農業特產稅 降低農牧業稅稅率1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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