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1日起,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納稅人必須經地稅局認定方可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經地稅局認定的該項發票,不得作為記賬憑證和增值稅抵扣憑證。
記者昨日從市地稅局了解到,該項部署是國家稅務總局10月底剛剛做出的,并發布了《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等一整套規定,以加強該行業營業稅稅收管理、規范其發票增值稅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要求,從11月1日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將全部由地方稅務局管理和監督。地稅機關將對現有的公路、內河貨運業納稅人分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實行認定和年審制度。需申請自開票的納稅人,應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認定手續;代開票納稅人需要開具發票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同時向代開票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從12月1日起,國家稅務局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所有運輸發票與營業稅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對比,凡對比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加強貨運業稅收管理 貨運業發票今起收歸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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