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經紀人要歇業,加工企業要停業
"這么多的蘋果,賣不出去就該喝蘋果粥了。"近段時間以來,在遼寧省重要的蘋果產區普蘭店市,為數不少的果農面對著賣不出去的滿地蘋果露出苦惱人的笑。
專門在果農與加工企業之間穿針引線,把一家一戶的蘋果收集到一起集中賣給有需求的果品加工公司的農民經紀人朱昌斌同樣苦惱不已:就在前幾天,朱昌斌受幾戶果農的委托到當地海升果業有限公司洽談今年賣蘋果的事情時,公司負責收購業務的一位業務員告訴他,必須要提供供貨方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居住地政府所開具的自產自銷證明,并注明承包能力、生產能力、年產量等;還要出具供貨方的收款收據。否則,他們不愿意、也不敢收經紀人送來的蘋果。
"我一個農民,你說我怎么能去為一家一戶做證明,或者一對一地開收據,這不是難為我嗎?"對稅收專業知識缺乏深入研究的朱昌斌對此百思不得其解。他說,因為收購企業的條件太苛刻,農民經紀人這活兒已經沒法干了,他準備另做其他買賣。
這專門為果農和加工企業穿針引線的農民經紀人一歇業,當地的加工企業就有點著急了。"企業就等著材料開工呢,沒有了經紀人,到哪兒去收原材料?等著我們到農戶那里一家一戶地去收的話,農民的蘋果早爛成泥了,我們企業也該停業了。"海升果業有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趙崇軍說。
"其實,那些規定也不是我們要求的,全部是稅務局定的。"趙崇軍說,"要是資料不全,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企業就無法使用農產品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那我們得承受多大的損失啊?"據了解,普蘭店市除了有6家蘋果加工企業外,還有以大豆、桃子、羽絨、雞鴨魚肉等為原料的大大小小30余家加工企業,這些企業都遇到了這個共同的問題。
那么稅務部門究竟有個什么樣的規定呢?據趙崇軍介紹,去年4月,大連市國稅局出臺了《大連市農產品、水產品收購加工企業稅收管理辦法》,辦法規定農產品加工企業在省內收購農產品、水產品后,必須保存以下8種資料以備稅務部門檢查:供貨方身份證明復印件、收購地詳細地址及聯系電話號碼;當地政府開具的自產自銷產地證明(應注明承包能力、生產能力、年產量等);差旅費單據;運費清算單據;入庫檢驗過磅單單據;供貨方簽字出具的收款收據;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省內收購業務發生的過路過橋費單據;主管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稅務局為什么要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定這么多條條框框呢?普蘭店市國稅局稅政科長張鳳海告訴記者,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時,可以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憑農產品收購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款。《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按照規定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張鳳海說,由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是由企業自開自抵,且缺乏相應的認證制度約束,所以近年來作為跟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樣有抵扣稅款效力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存在的問題日益凸現。在很多情況下,企業從農業生產者手中直接收購產品開具發票時,由于對方很少索取發票,所以收購企業在自行填開收購票入賬時,很容易虛開收購票,多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大連市國稅局不得不在農產品收購環節上對企業進行一定的限制,要求提供收購對象的詳細資料。
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這幾年在農村涌現出了一大批農民經紀人,這些經紀人為農村種植戶、養殖戶跑市場,為農產品、水產品加工企業跑貨源。很顯然,這些農民經紀人在購銷活動中只是組織者,概念上應該屬于民法上的受托人,而不屬于政策規定的農業生產者。因此,當農民經紀人不能提供詳細的供貨資料時,農產品加工企業就不敢向他們收購貨物。
海升果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梁毅告訴記者,按照現行的農產品收購政策及管理辦法,他們只能自己派人到天南地北、田間地頭去收購農產品,來解企業的原材料之急。
"這樣做,我們企業得增加多少采購員啊,賺的錢還不夠采購員的路費呢。再說我們也操作不了,比如證明銷售者是不是農民,是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連職能部門都很難做到,你讓企業怎么取證?稅收政策上規定的那種一家一戶的收購辦法根本行不通,按那個辦法執行只能制約經濟的發展。"梁毅說。
普蘭店市新興罐頭食品廠負責人認為,農民經紀人的出現是農村經濟集約化和社會分工的進步,如果按照現在的政策,農產品收購和加工企業很難與這些農民經紀人形成委托關系,這不僅影響收購、加工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也會打擊這些鄉村里的能人帶領農民致富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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