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堅決執行國家關于調控房地產市場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昨天,上海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房地資源局、城市規劃局等四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通知精神,結合上海實際情況,聯合印發了有關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補充通知,就上海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個人住房交易的有關稅收政策等作了細化規定。
補充通知規定,今天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該住房的坐落、容積率、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將購買超過 2年(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于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即按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可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內環與外環之間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低于 7000元/平方米。據悉,上述標準已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通過。今后,該標準將由上海市政府根據市場情況,每半年公布一次。
對房屋購買時間的確定,補充通知規定:今年5月31日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購房人取得的產權證或房屋交接書上記載的時間,按孰先原則確定; 5月31日前購買存量商品住房的,以購房人取得的產權證上記載的時間確定;6月1日起購買商品住房的,以購房人取得的產權證或契稅清算后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記載的時間確定。
通知還明確,今天起購買非普通住房的,按3%稅率征收契稅。凡個人在5月31日前購買商品住房并已取得發票、尚未繳納契稅的,仍可按3%稅率減半征收,但必須在2005年7月31日前繳清。
補充通知還對售后公房和農民安置房首次轉讓的優惠政策作出規定:本市城鎮居民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售后公房,首次轉讓時仍按原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對本市農村按“三個集中”原則分配給農民居住的房屋,首次轉讓時比照售后公房處理。
堅決執行國家政策 上海出臺房市稅收征管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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