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記者從青海省就業局獲悉,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下發了《關于再就業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對社會保險補貼、稅收減免等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
社保補貼政策明確對象
在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方面,規定各類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和各類加工型企業在2005年底之前新增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及在社會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即可按招用人數和被招用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最長為3年。
稅收減免政策范圍確定
在稅收減免政策方面,規定現有和新辦民營加工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享受相應期限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為:簽訂勞動合同1年的,免征1年企業所得稅;簽訂勞動合同2年的,免征2年企業所得稅;簽訂勞動合同3年的,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按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原職工總人數比例免征所得稅,即達到1%以上,每增加1%減征當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的3.33%。
扶持失業人員再就業
此外,《通知》對集體企業失業人員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將享受再就業政策的范圍調整到集體企業所有登記失業人員。集體企業失業人員應按失業登記有關規定進行失業登記,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時,享受同等優惠扶持政策”。
青海再就業政策又出新規下崗人員享受保險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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