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是某公司的營銷業務骨干,由于業績突出,去年末公司獎勵他去塞班島免費玩了一趟。但隨著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堵塞稅收漏洞對有關稅收政策進一步加以明確,今后包括獎勵旅游、發放實物在內的獎勵方式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州地稅有關人士昨天表示,根據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類似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有關人士昨天特別提醒,化妝品、營養品銷售企業及保險企業,各級工會組織、通信企業、學校等單位如有以這種形式實現的獎勵,有關單位必須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今后個人所得稅繳納范圍將涵蓋企業各項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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