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主席陸兵簽署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號令,公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從2005年起免征農業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從2005年起在全區范圍內免征農業稅,農業稅附加隨正稅同步免征;在本決定公布前已征收了2005年度農業稅的,要全額退還納稅人。
免征農業稅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自治區財政將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決定》要求,要認真做好農業稅征管基礎資料的清理歸檔等善后工作。已無農業稅尾欠的,按規定程序銷毀沒有用完的農業稅完稅證。要加大對免征農業稅政策的宣傳力度,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給農民,確保政策真正落實到農戶。同時加強對其他農業稅收的征管,穩定征管隊伍,保證征管工作的正常進行。
2005年起廣西免征農業稅 已征收的全額退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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