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據悉,從今年7月1日起,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將依據此《辦法》,開始執行新的統一管理辦法。各地以往出臺的有關征收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的規定隨之一律廢止。
新近出臺的《辦法》明確規定,凡按稅法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地方教育附加的繳納義務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三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地方教育附加率為0.5%,分別與"三稅"同時繳納。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對"三稅"實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幾種退還、免征情況:對按稅法規定減免"三稅"而發生退稅的,同時退還地方教育附加;對每次應繳地方教育附加達不到1元的( 含1元),予以免征;對"三資企業"暫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對廠辦學校暫無條件移交地方政府的國有企業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青海出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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