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4年1月1日起,我省除《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我省民族地區免征農牧業稅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確定的57個縣(市、區)免征農業稅及附加外,農業稅稅率統一以農村稅費改革確定的稅率為基礎降低3個百分點,即農村稅費改革確定的稅率為7%的降低為4%,6.5%的降低為3.5%,其它不同稅率地區依此類推。農業稅附加隨正稅同步降低,即降為4%的農業稅稅率及附加率合計執行4.8%,降為3.5%的合計執行4.2%。
通知還明確表示,農業稅稅率降低后的征收任務,統一按“農村稅費改革確定的計征稅額剔除稅率降低3%減少的計征稅額”的方法測算,稅率降低3%減少的計征稅額統一按“農村稅費改革確定的常年產量乘以3%”的方法測算。
通知要求,各地要及時核減退耕還林、災毀無法復耕等減少耕地的農業稅計稅面積和計稅基數。同時,稅率降低后的農業稅及附加任務務必以村組為單位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得到農民認可后及時填發農業稅繳稅通知書,落實到納稅農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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