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關于個稅調整又一次成為新聞熱點。為適應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增長的新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啟動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程序。
從稅收的一般功能來說,一是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二是調節貧富差距,兩者都是政府應該重點考慮的問題,也是稅制改革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現行稅制改革以何為重?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但是,當前稅制改革不應也不能弱化稅收的調節功能。
首先,弱化稅收的調節功能與“五個統籌”相違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而要實現“五個統籌”,稅收的調節作用大有可為。統籌城鄉發展要求我們在稅制設計時應當進一步減輕農民的稅收負擔,增加農民的可支配收入。而農業稅由5年取消改為3年取消等一系列農村稅費改革措施正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體現。統籌區域發展就要求我們在稅制設計上出臺更多的支持振興東北、中部崛起、西部大開發的稅收政策,否則如果給全國一視同仁的政策,統籌區域發展將無從談起。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我們在稅制設計上不能僅注重稅收的收入功能,更應通過稅收的調節作用促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及就業、社會保障等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要求我們在稅制上應加大對節能型、環保型產品的稅收扶持力度,加重對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征稅力度。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要求我國的稅收應扶持民族企業發展,要求加快兩稅合并的進度。弱化稅收的調節功能會帶來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個人收入差異的進一步拉大,會帶來能源的過度使用、生態環境的日漸惡化等,顯然與“五個統籌”的要求不相符。因此,稅收的調節功能絕不能等閑視之。
其次,強調稅收的調節作用并不一定就會帶來“副作用”。不可否認,稅收在發揮調節作用的同時會帶來征收成本和納稅成本的增加,以及會帶來所謂的“超額負擔”。但是,只要有稅收存在,就不可避免地會帶來征收成本和納稅成本以及資源配置方面的效率損失和經濟運行機制方面的超額負擔。這些“副作用”是隨稅收而來的,并不是稅收只在發揮調節功能時才有的。其實,稅收在發揮調節功能的時候不一定就會帶來超額負擔等“副作用”,如稅收在對個人收入分配、壟斷、污染等負外部性、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等市場失靈行為進行調節時,不僅不會帶來稅收的超額負擔,相反會帶來稅收的超額收益。
最后,稅收的收入功能不宜過分強調。我國近年來稅收總量連續突破10000億元、20000億元、25000億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剛剛公布的數據,2005年上半年全國稅收收入達到15810億元(不包括關稅和農業稅收),增收 2819億元,預計今年全年稅收收入將會突破30000億元,稅收增量仍會超過5000億元。應當看到我國的稅收是超經濟而高速增長的,近年來的稅收增長率都在20%左右,而GDP增長率平均在8.5%左右。因此,當前的稅制改革總體上還是應當堅持“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不能過分強調稅收的收入功能。
稅收的收入功能與調節功能并不是相矛盾的,稅收在發揮調節功能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增強著收入功能,如稅收在調節負外部性時開征的生態稅、物業稅、遺產稅、對高消費行為和高耗能、重污染產品征收的消費稅等很明顯增加了稅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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