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修訂核心問題有待突破
10月22日,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受國務院委托,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提交了關于審計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這是審計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來的首次正式修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審計署于2004年初開始研究修改審計法,并起草了審計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會同國務院法制辦于2004年5月底征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監察部、財政部等31個中央單位和北京、上海、遼寧等8個地方政府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又會同審計署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審計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經國務院第10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十年一劍審計法
審計法頒布實施十年來,審計工作在許多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審計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得到了社會各方面的重視和認可,特別是一年一度的“審計風暴”在一定程度上揭露并懲治了社會經濟生活中大量違反國家財經秩序的違規違法行為,更使人們對審計作為國家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守護神”的職責有了更高的期望。但另一方面,審計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審計法的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實際情況的需要,突出表現在由于現行法規體系的滯后,審計部門在日常的審計監督工作中,常常因法律規范的空白和缺陷而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督。
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審計機關的工作職責決定了審計工作只有與執法行為相結合,對審計結果的處理與處罰才能落到實處。但由于審計法中沒有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導致大量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審計結果在處置過程中常常因種種因素而難以得到有效處理。從而導致一些單位和部門對于審計發現的問題不重視甚至不予理睬,即使整改也往往流于形式,影響了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效。同時,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監督范圍由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家投融資體制的變化而越來越小,大量國有資產得不到有效的審計監督。此外,現行的審計機關管理體制也使得審計監督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得不到保障,一些經濟責任審計缺乏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依據,審計手段不足等問題也使審計監督作用受到很大制約。
四項改進強化監督鐵律
針對上述問題,新的審計法修訂草案重點在四項內容上取得了突破。
執法主體地位和審計監督范圍得到明確和擴大。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是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由于未明確規定審計機關也是執法主體,使得在實際工作中審計機關通常需要適用其他法律法規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給審計執法增加了相當的難度。為此,草案規定,審計機關適用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這一規定,明確了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的依據,確立了審計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使審計機關可根據需要適用財政、稅務等其他法律法規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
同時,為了對國有資產實施更加充分有效的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草案根據我國政府組織和經濟組織體系與結構發展變化的趨勢,進一步擴大了審計監督的范圍,如將“國有金融機構”修改為“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機構”,將“國家建設項目”修改為“政府投資、國有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以政府投資或者國有企業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并將相關條款中的“國家的事業組織”修改為“有國有資產的事業組織”,明確接受審計監督的企業為“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這些修改將使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實施更加充分、有效地審計監督,從而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強化審計監督手段。草案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同時為促進審計機關在工作中與其他機關密切配合,形成監督合力,草案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賦予上級審計機關人事任免話語權。審計監督的特殊性,使得審計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往往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眼中釘”,被穿“小鞋”和遭受打擊報復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審計監督的獨立性、真實性,審計法草案增強了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人事任免的話語權,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審計機關同意。
明確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檢查職責。為進一步提升社會審計機構執業質量,草案規定審計機關將不再承擔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管理職責,但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檢查。這樣,將有利于審計機關以相對超脫的地位增強其自身的獨立性。
核心問題尚難突破
盡管審計法修訂草案得到了廣泛的認可,但一些專家認為,修訂草案仍存在一些方面的不足。特別是在審計體制改革等核心問題上依然沒有取得突破,如變現行行政型審計體制為立法型審計體制,審計機關垂直管理等問題仍維持了現狀,在增強審計機關獨立性等問題上也僅是略有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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