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要點
稅收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范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即特定的國家機關就稅收問題所進行的立法活動。
通常所說的立法活動是包括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體現出廣義立法的范疇。
【要點1】從稅收立法的主體來看,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權機關等,按照憲法和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有關調整稅收分配活動的法律規范。
【要點2】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
【要點3】稅收立法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稅收立法嚴格遵守各種形式法律規范制定的程序性規定,這是法的現代化的基本標志之一。
【要點4】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廢止稅法也是其必要的組成部分。
(二)稅收立法權及程序
1.稅收立法權
稅收立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法所行使的,通過制定、修訂、廢止稅收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稅收法律關系的綜合性權力體系。
【要點1】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應與國家一般立法權的基本類型結合起來,從而成為劃分稅收立法權的法律依據。一般來說,立法權分為如下幾種類型:國家立法權;專屬立法權;委托立法權、行政立法權;地方立法權。
【要點2】在我國,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2.稅收法律、稅收法規
(1)稅收法律:
①創制程序(4項):特別注意第一、第四項
②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條例的決定》等。
(2)稅收法規——是目前我國稅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①創制程序(4項):特別注意第一、第四項
②目前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都屬于稅收行政法規。
③效力:稅收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稅收法律,而高于稅務規章。
【例題·多選題】(2008年)稅收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稅收分配活動的法律制度。有關稅收法律創制程序的表述,正確的有( )。
A.必須經財政部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稅收法律案
B.交由國務院審議
C.稅收法律案的通過采取表決方式進行
D.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簽署公布
E.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的稅收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正確答案』CE
『答案解析』稅收法律案的提出,一般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稅收法律案;稅收法律案的通過是采取表決方式進行的,通常由全體代表過半數或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方可通過;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案均應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三)稅務規章
1.稅務規章的權限范圍
(1)屬于法律、法規決定的事項,三個要點:
①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等對稅收事項已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制定稅務規章,否則,不得以稅務規章的形式予以規定,除非得到國務院的明確授權;
②制定稅務規章的目的是執行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創設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所沒有規定的內容;
③稅務規章原則上不得重復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
(2)對于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一般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2.稅務規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別注意第四項(P44):審議通過的稅務規章,報局長簽署后予以公布,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上刊登的稅務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3.稅務規章的適用與監督
(1)稅務規章的施行時間:稅務規章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也可公布之日起實施。
(2)稅務規章的解釋
稅務規章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稅務規章的適用。稅務規章的適用規則包括:一是稅務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二是稅務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都作出過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三是稅務規章一般不應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4)稅務規章的沖突裁決機制:
①稅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稅務規章就不再適用;認為應當適用稅務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②稅務規章與其他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5)稅務規章的監督
【例題·單選題】關于稅務規章,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不具有同等效力,但同屬于立法解釋的范疇
B.審議通過的稅務規章可由起草部門直接發布
C.稅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事項的規定不—致時,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D.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稅務規章可以參照適用,但對不適當的稅務規章不能宣布無效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審議通過的稅務規章報局長簽署后予以公布;稅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事項的規定不—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只有認為應該適用稅務規章的,才必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稅務規章可以“參照”適用,對不適當的稅務規章不能宣布無效或予以撤銷,但有權不適用。
(四)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概念與特征
(1)含義: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可反復適用的文件。
【要點1】稅務行政規范雖然不是法律的構成形式,但它是稅務行政管理的依據,稅務行政相對人也必須遵循。
【要點2】稅收規范性文件與稅務規章的區別表現在4方面:制定程序、設定權、效力、發布形式。
(2)特征:一是屬于非立法行為的行為規范。二是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三是不具有可訴性。四是具有向后發生效力的特征。
2.權限范圍:
(1)內容上的范圍: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種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
(2)制定權范圍:縣以下稅務機關以及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職權并承擔相應責任。
3.制定程序;
4.其他規定
(1)解釋權
(2)實施
(3)備案
(4)清理
【例題·單選題】(2010年)關于稅務行政規范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可以設定50元以下的小額行政處罰
B.可以設定除納稅人以外其他稅務行政當事人的義務
C.具有向后發生效力的特征
D.稅務行政規范是稅收法律的構成形式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稅務行政規范行為是制定普遍適用規范的行為,即以普遍的行政管理事項或相對人為規范的對象,而不是以特定的人或事為規范對象;稅務行政規范不是稅收法律的構成形式。
【例題·單選題】(2008年)稅務行政規范也稱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務行政管理的依據,稅務行政相對人也必須遵循。下列有關稅務行政規范的表述,正確的是( )。
A.屬于行政立法行為的規范,只對征稅主體具有約束力
B.具有向后發生效力的特征
C.適用于特定的主體
D.法院判決時遵照執行
『正確答案』B
關于稅收立法問題的總結:
分類
| 立法機關
| 簽署發布
| 形式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主席以主席令發布
| 法、決定
|
稅收法規
| 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地方立法機關(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 總理以國務院令發布
| 條例、暫行條例
|
稅收規章
| 此處僅指部門規章:國家稅務總局
| 總局局長
| 辦法、規則、規定(轉發、批復不算規章)
|
稅收規范性文件
| 縣級稅務機關
| 局領導
| 多數屬于行政解釋
|
【例題·單選題】(2010年)關于稅收立法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廣義與狹義的稅收立法的區別在于稅務規章是否屬于立法范疇
B.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組成部分,稅收立法還包括修改、廢止稅法活動
C.稅收立法程序是稅收立法的核心
D.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是《稅收征收管理法》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選項A,廣義的稅收立法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狹義的稅收立法則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選項C,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選項D,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