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5-12-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基金業協會
12月4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發布指數熔斷規則,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為配合指數熔斷機制的推出,確保公募基金在指數熔斷機制實施后的平穩運作,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請各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等基金法律文件要求,抓緊推進相關準備工作,具體提示如下事項:
一、2016年1月1日前,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完成各自業務系統、業務流程的調整改造,以滿足指數熔斷規則實施后的業務需要。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加強基金銷售人員培訓,確保基金銷售人員了解和知悉指數熔斷規則內容,以便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向基金投資者介紹指數熔斷規則的潛在影響。
二、2016年1月1日前,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合同規定,通過指定媒介對外公告,說明如下事項:指數熔斷導致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等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對相關類別基金開放時間進行調整的情況(主要是指參與境內股票等權益類品種投資的開放式基金,兼具場內交易份額的開放式基金也可納入);對指數熔斷跨越14:57導致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時間不一致的,說明開放時間調整將遵循的原則(如“孰早原則”);分級基金拆分配對等業務辦理時間的變化等。
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際發生指數熔斷導致提前停止交易當日,各基金管理人應通過其網站發布公告,說明當日申購贖回等業務實際辦理時間的變化等事項。
各基金銷售機構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處理當日申購、贖回等業務申請,并依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規定,以適當方式主動提示投資者相關事項,例如,提示對于當日交易所提前停止交易之時至15:00間提交的申購、贖回業務申請,將無法按照當日申購贖回業務申請進行處理,但可于下一個開放日的開放時間內辦理撤單等。
四、指數熔斷觸發后,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跨品種、跨市場及跨境套利等因素的基礎上,為保護長期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自律規則的規定,暫停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
五、各基金管理人應會同基金托管人評估指數熔斷規則涉及的基金業務的調整,以及由此帶來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條款可能需要進行的修改。涉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六、內地基金通過互認在香港地區銷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遵照基金合同規定,比照前述要求辦理香港地區的申購贖回、公告等事宜,并通知香港地區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
七、執行本通知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存在任何問題的,可將相關問題發送至基金業協會,聯系郵箱:guzhi@amac.org.cn.
特此通知。
中國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