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紀委發[2015]13號
頒布時間:2015-07-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將《中國保監會關于監管干部與監管對象交往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國保監會紀委
2015年7月1日
中國保監會關于監管干部與監管對象交往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監管干部與監管對象的交往,防范利益沖突,防控廉政風險,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監管干部不得要求監管對象違規安排特定關系人就業、調整特定關系人工作崗位或者提拔特定關系人、提高特定關系人的收入待遇。
第三條 監管干部不得要求監管對象為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
第四條 監管干部不得以任何名義占用監管對象財物。
第五條 監管干部不得接受監管對象為本人及特定關系人安排宴請和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第六條 監管干部及特定關系人的婚喪喜慶事宜,不得邀請監管對象參加,不得接受監管對象操辦、提供便利或支付費用。
第七條 監管干部不得向監管對象拉贊助出書或者攤派發行,不得要求監管對象購買指定商品、服務等。
第八條 監管干部未經組織批準不得為監管對象授課、作報告或者接受監管對象邀請到相關單位授課、作報告。不得違反規定領取報酬。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監管干部是指中國保監會機關和派出機構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監管對象,對于會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中國保監會監管范圍內的所有保險機構;對于派出機構工作人員,是指其所在派出機構監管范圍內的所有保險機構。
第十條 監管干部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