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5-05-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規范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促進債券市場持續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實施,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本所依據其第十二條的規定接受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轉讓申請,并確認是否符合轉讓條件;不再對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并購重組私募債券進行發行前備案。
二、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按照原規定在本所轉讓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證券公司次級債券以及并購重組私募債券出現募集說明書約定的到期兌付情形的,應當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到期前二個交易日終止轉讓。
三、按照原規定在本所轉讓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證券公司次級債券以及并購重組私募債券,發行人與承銷機構、受托管理人、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在信息披露、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和義務。發行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深證上[2012]130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2012年8月23日修訂)、《關于為證券公司次級債券提供轉讓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證會[2013]59號)、《關于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證上[2013]179號)、《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深證會[2014]112號)、《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開展并購重組私募債券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證會[2014]12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