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51號
頒布時間:2015-05-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債券市場風險,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發布實施。為做好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發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或者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發布前已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發行申請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上市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以下簡稱“存量公司債券”),其存續期間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一)按原辦法可以由普通投資者參與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存量公司債券,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繼續適用原辦法的規定。本通知發布之日的這部分存量債券名單、評級等相關信息詳見附件2.
(二)按原辦法僅可以由專業投資者參與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存量公司債券,被實施風險警示的公司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債券、并購重組私募債券等存量公司債券,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適用新辦法的規定。
(三)投資者已持有存量公司債券但不符合新的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不得再行買入該存量公司債券,但可以選擇賣出或者繼續持有。
二、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適用原辦法的存量公司債券存續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該情形披露之日起,僅新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可以買入該存量公司債券:
(一)發行人主體評級或債項評級為AA-級(含)以下,或主體評級為AA級且評級展望為負面;
(二)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為虧損或經更正的財務報告顯示為虧損的;
(三)發行人發生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或者被證券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四)發行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存量公司債券發生上述情形需調整投資者范圍的,本所及時向市場披露。已持有該存量公司債券但不符合新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投資者不得再行買入該存量公司債券,但可以選擇賣出或者繼續持有。
三、投資者已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且不符合新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的,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的6個月內停止融資交易。未到期的債券質押式回購,投資者應繼續履行相關交收義務。
四、發行人、承銷機構、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新辦法的規定,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的技術控制,切實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新辦法的規定,及時通過本所網站會員專區報備合格投資者名單。
五、本所對僅允許合格投資者買入的公司債券進行標記,并通過本所網站公布。
六、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本所不再接受專業投資者、私募債券原合格投資者及風險警示債券原合格投資者賬戶報備。
七、新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上證發[2014]40號)、《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指引》(上證債字[2012]1號)同時廢止。本所其他規定與新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新辦法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2.公眾投資者及合格投資者可參與投資的存量公司債券名單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