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5-05-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加強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管理,促進債券市場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進行了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發布施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于《管理辦法》發布前中國證監會已受理的債券發行申請,即日起6個月內申請上市的,適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的規定,其存續期內管理參照以下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銜接安排執行。未在6個月內申請上市的,適用《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的規定。
二、按照《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具體過渡安排如下:
(一)公開發行并采取集中競價交易及協議交易方式的債券。債券存續期內仍維持集中競價交易和協議交易方式,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我所將按照《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第2.3條的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1.發行人主體評級或債項評級為AA-級以下(含),或主體評級為AA級且評級展望為負面;
2.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為虧損或經更正的財務報告顯示為虧損的;
3.發行人發生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或者被證券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4.發行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5.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公開發行僅采取協議交易方式的債券。債券存續期間仍維持協議交易方式且不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三)非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公司債券。債券存續期間仍維持協議交易方式且不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四)已被實行風險警示的債券。已被實行風險警示的債券,自《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發布施行當日根據第2.2條及2.3條規定,按照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進行管理,風險警示標志予以刪除,簡稱予以恢復。
(五)到期兌付的債券。存量公司債券的到期兌付自發布施行之日起適用《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第7.3條第四款的規定,在到期前二個交易日終止上市。
三、按照《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上市的公司債券,其承銷機構、受托管理人、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應當履行《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發行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深證上[2012]156號)、《關于為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提供轉讓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證上[2011]364號)、《關于對公司債券交易實行風險警示等相關事項的通知》(深證會[2014]9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