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49號
頒布時間:2015-05-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為加強公司債券上市管理,促進債券市場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新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發布實施。為做好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確保新規則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發布前中國證監會已受理發行申請的公司債券,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上市的,按照原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執行。在上述期間未申請上市的,按照新規則的規定申請上市。
二、按照原規則上市的公司債券,承銷機構、受托管理人、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應當履行新規則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發行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面向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的,采取競價、報價、詢價和協議交易方式。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且不能達到下列條件的,采取報價、詢價和協議交易方式:
(一)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或以上;
(二)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或最近一期末的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5%;
(三)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交易方式維持不變。
四、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本所不再實施債券風險警示制度。已實施風險警示的債券,按照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進行管理。
五、新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的通知》(上證債字[2009]186號)、《關于調整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分類標準的通知》(上證債字〔2012〕55號)、《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及其上市交易、轉讓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4〕4號)、《關于對公司債券實施風險警示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4〕39號)、《關于調整公司債券發行、上市、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債字〔2009〕187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