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5-05-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維護債券市場穩定,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債券投資,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認購及交易的投資者按照其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分為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以及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一千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伙企業;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五)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百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七)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除合格投資者以外的投資者為公眾投資者。
二、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本所全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及交易。公眾投資者僅可以參與符合《上市規則》第2.2條規定債券的認購及交易。
三、債券發生《上市規則》第2.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眾投資者不得繼續買入,但可以選擇持有到期或者賣出。
公眾投資者因繼承、贈與、企業分立等非交易行為獲得僅限合格投資者參與認購及交易的債券的,可選擇持有到期或者賣出債券,不得另行買入。
四、對僅限合格投資者參與認購及交易的債券,各會員單位應當根據本所安排,做好相關技術準備工作,采取有效的交易權限控制措施,防止公眾投資者買入該類債券。
五、會員應當建立完備的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謹慎審核客戶的合格投資者資格申請,制定《僅限合格投資者參與認購及交易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向客戶充分揭示債券認購及交易風險,并要求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簽署《風險揭示書》,承諾具備合格投資者資格,知悉債券認購及交易風險,并將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直接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合格投資者無須進行權限申請,可以直接參與債券的認購及交易。
六、會員應當建立和維護債券合格投資者數據及相關檔案,并于為客戶開通合格投資者相關認購及交易權限的當日,通過本所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向本所報備合格投資者名單。上述名單發生變更時,會員應當及時更新,并于更新當日重新向本所報備。
七、在已提出申請但未開通合格投資者權限期間發生跨會員轉托管的,投資者應當向轉托管后的會員重新提出申請開通合格投資者權限;已開通合格投資者權限后發生跨會員轉托管的,投資者可以出具已簽署的《風險揭示書》副本,轉托管后的會員在復核簽署時間等內容后,可以為投資者直接開通合格投資者權限。
八、請各會員單位做好業務和技術系統相關準備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
九、會員違反本通知的,本所將依據《會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視情況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十、企業債券、境外注冊公司發行的債券以及國務院授權部門核準、批準的其他債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相關事項,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
附件1:僅限合格投資者參與認購及交易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