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47號
頒布時間:2015-05-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為便于上市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高信息披露效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在現有的交易日盤后信息披露時段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信息披露時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單一非交易日或連續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增設非交易日的信息披露時段(13:00-17:00)。上市公司可以在該時段內,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類別索引》(以下簡稱“《公告類別索引》”)規定的直通車公告,非直通車公告不得披露。
二、在交易日另行增設早間和午間兩個信息披露時段。早間信息披露時段的具體時間為7:30-8:30;午間信息披露時段的具體時間為11:30-12:30.
三、由于事發突然、境內外時差等客觀原因,上市公司無法在前一個信息披露時段內發布公告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要求,在交易日的早間或午間信息披露時段,通過本所網站(www.sse.com.cn)發布公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
四、在交易日早間時段,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公告類別索引》,發布以下4類公告:
(一) 停復牌提示公告(3301);
(二) 澄清與說明公告(1002);
(三) 簽訂合同公告(0419);
(四) 因境外市場發行證券披露的其他融資產品公告(1599)。
五、在交易日午間時段,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公告類別索引》,發布以下兩類公告:
(一) 停復牌提示公告(3301);
(二) 澄清與說明公告(1002)。
六、上市公司在非交易日披露時段,以及交易日的早間和午間披露時段,通過信息披露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公告后,應當及時向本所上市公司監管部門的相關人員報告,并自行查看、確認公告是否已在本所網站發布。
上市公司在交易日的早間和午間披露時段,提交屬于事前審核類別的停復牌提示公告(3301)的,應當在本所審核工作結束后立即予以確認發布。
七、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早間時段和午間時段通過本所網站發布公告后,發布當日即為披露日。
八、同時有境外上市股份的公司,在交易日的早間和午間披露時段發布公告時,應當同時遵守不同上市地的信息披露規則,確保信息披露的公平。
九、上市公司違反本通知規定,濫用非交易日披露時段或者交易日早間和午間披露時段的,本所將視情況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十、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