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27號
頒布時間:2015-0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規范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將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以下簡稱“協議回購”)業務實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協議回購的正回購方限于符合《指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的投資者。本所可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正回購方的投資者范圍。
二、《指引》第二十四條所述質押券為凈額結算券種的,當日可賣出的實施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指引》第三十二條所述質押證券處置過戶申報,實施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協議回購交易經手費暫免收取,恢復收取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