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資收入可以計入社保繳費基數?
按政策規定,企業(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職工個人上月工資(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確定,職工工資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
1、工資總額包含哪些組成部分?
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繳納部分,以及房費、水電費等。
2、“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含哪些? 休假工資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含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因此,休假期間單位發放的工資報酬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3、交通補貼”“防暑降溫費”是否應計入工資總額?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 (府發(2018] 49號) 規定: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以及節日補助等貨幣化發放都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1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
4、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年金,要計入工資總額嗎?
國家統計局辦公室2002年印發的《關于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暫不做工資總額統計,其他各種性質為勞動報酬的商業性保險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統計口徑一樣,所以,單位繳納的部分不作為工資總額統計,但是個人扣繳的部分應計入工資總額。
5、“生育津貼或工傷補助金”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或由本單位發放的產假工資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由社保部門發放的工傷補助金不計入工資總額。
6、“員工到異地工作發放的差旅補助或異地安置費”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根據《勞動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單位員工到異地工作而發放的差旅補助或異地安置費等,是因異地工作而產生的費用,不納入工資總額統計。
7、股權激勵“股票期權收入入股分紅”是否應計入工資總額?
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發放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各種股權激勵,股票期權收入、入股分紅等均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劃重點:單位應當如實申報繳費工資保障職工的社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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